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基正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3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5日上午9時43分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基準放
款利率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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