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宋力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何少梅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楊絮雲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