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兪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