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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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原告 王瑞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查品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