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26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行五 即海興液化煤氣行、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王行五、 王林秀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朝勤液化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王行五、王林秀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