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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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與被告 文銘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銘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521元,應繳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