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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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9,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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