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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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2355號),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銀元壹萬伍仟元即」之記載,應予刪除;又
事實及主文欄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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