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04號債權人竹城金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靜敏 債務人 羅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內容係105年11月至106年2月份計四個月之管理費,惟依社區管理費收繳作業管理辦法,係於每月20日以前繳清,是應繳費之住戶即自當月2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就債務人應繳之105年11月至106年2月份計四個月之管理費,均請求自105年11月1日起開始計息,係就尚未遲延之債權提前要求債務人負遲延責任,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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