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寅○○
戊○○丙○○丁○○甲○○被告庚○○
辛○○丑○○子○○癸○○乙○○壬○○己○○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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