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告 李佩聲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 律師被告 葉琪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