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孫 偉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永盛、孫│自民國104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189230│偉豪│月19日起│月2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永盛、孫│自民國104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零點│││189230│偉豪│月20日起│月27日止│一八三│││元│││││├──┼───┼─────┼──────┼──────┼───────┤││││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零點│││││月28日起│10月19日止│二八三│├──┼───┼─────┼──────┼──────┼───────┤││││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10月20日起││五六六│└──┴───┴─────┴──────┴──────┴───────┘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孫偉豪 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孫永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孫偉豪自104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92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孫永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