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2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418607元整,及詳如附表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4229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7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18607││月27日起││一四│││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7年0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8607││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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