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華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陳華珍。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19號被告陳華珍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日前業已和解結案,就扣押「報紙2張、包裝紙3張、玉珠1串、玉印章2顆、玉把玩件2個、彰化銀行保管箱存根副聯2張」等部分,原審判決已明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又均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等語,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於106年7月10日13時15分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106年5月26日中檢宏字105他5364字第058944號指揮書,並協同聲請人及告訴人 劉怡昕 至彰化銀行北屯分行(臺中市○區○○路○○號)內,執行開啟保管箱並扣押物品為報紙2張(半張、日期2016年7月5日)、包裝紙(SOGO膠帶)3張、玉珠1串、玉印章2顆、玉把玩件2個、彰行銀行保管箱存根副聯2張,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7月1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24940號函、106年7月10日陳華珍之調查筆錄、106年7月10日劉怡昕之調查筆錄、106年7月10日13時15分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5年度他字第5364號偵卷第191頁至第202頁)、原審106年度院保字第1875號、106年度院貴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106年度訴字第2678號卷第23頁、第25頁)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涉偽造文書及侵占部分,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20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聲請人不服上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就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侵占部分判決無罪,就上開扣案物品均未宣告沒收,上開案件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玉珠1串、玉印章2顆、玉把玩件2個等物(106年度院貴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報紙2張、包裝紙3張、彰化銀行保管箱存根副聯2張等物(見原審106年度院保字第1875號編號1至3),業經本院於108年3月2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准予發還聲請人,並於同年4月25日發還完畢(見本院卷二第151頁),此部分再行聲請發還,自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1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1│玉珠│1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貴│││││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2│玉印章│2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貴│││││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3│玉把玩件│2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貴│││││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1│報紙(半張)│2張│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保字第18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⑵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發還│││││聲請人完畢(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2│包裝紙│3張│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SOGO膠帶)││保字第18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⑵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發還│││││聲請人完畢(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3│彰化銀行保管箱│2張│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院│││存根副聯││保字第18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⑵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發還│││││聲請人完畢(108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