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楊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慶堂 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證明文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康雅婷附件:
㈠、蕭慶堂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蕭慶堂之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並補正該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身分為蕭慶堂繼承人之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㈢、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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