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扉欣受刑人蔡誠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扉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誠德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劉扉欣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蔡誠德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劉扉欣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