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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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號抗告人 李培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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