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3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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