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86號聲請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第三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油公司)之受任人,台灣中油公司與被繼承人 何嬥臻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83號判決確定,為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聲請人有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請繼承情形之必要等情,固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83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函、委任書、本院家事法庭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函等件為證,然聲請人係台灣中油公司之受任人,與被繼承人 何嬥臻間 並無利害關係,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