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 許長源 被告 陳宣銘
陳宣禎
陳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起訴所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因租佃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調處均不成立,並由彰化縣政府依法移送本院處理,因未具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起訴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原告於110年11月10日受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租佃爭議事件,依法原告毋庸繳納裁判費用,且原告於本件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毋庸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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