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翊祐工程行即 洪翊 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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