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翎嫣
宋浩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玉民律師被告 蔡長恩
曾子軒
吳濬煬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翎嫣、宋浩宇、蔡長恩、曾子軒、吳濬煬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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