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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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東方文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