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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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杜定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奕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