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被告乙○○
丙○
丁○○
戊○即戊○○
己○○
庚○○即庚○○
辛○○
壬○○
癸○○
子○○
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0年12月1日宣判,茲因本案有被告未受言詞辯論期日之合法送達,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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