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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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楊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清德於民國107.1.5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4.83%機動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楊清德自108.11.5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866,998元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㈠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34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清德│自民國108年1│自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5.89│││866,998元││1月5日起│2月4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68│││││2月5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5.8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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