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琇雅雲林縣台西鄉農會│106年6月30日│4,32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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