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書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顏紹恩
一、原告請求返還書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