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2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279號原告 顧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竹監新四字第51-ZBA476040、51-ZBA47603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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