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6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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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6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668號原告 謝松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