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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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7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787號原告行在天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竹監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正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出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㈡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之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