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洪秀娘羅永成羅素雯羅惠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羅忠雄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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