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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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三│同│左│九十五年四│彰化地│││三月│二月一日│十五年度偵│化│彰簡字第一│月七日│││月三日│檢九十│││││字第六三二│地│七八號│││││五年度│││││號│院││││││執他字││││││││││││第七0││││││││││││六號│├───┼────┼─────┼─────┼─┼─────┼─────┼─┼─────┼─────┼───┤│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七│同│左│九十五年八│彰化地││一級毒│九月│一月三十日│十五年度毒│化│訴字第六三│月二十八日│││月十四日│檢九十││品│││偵字第一二│地│四號│││││五年度│││││0五號│院││││││執字第││││││││││││三八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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