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19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73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73號裁定所認
「已確定終局判決」容有誤會等為由,而為本件聲請,核
屬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不服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