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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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清一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近期每月薪資之證明文件,如薪資入帳證明之存簿影本或薪資條、在職證明等資料。
2.提出聲請人母親及未成年子女之107年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及母親、未成年子女現領取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5.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