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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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戴強
黃湘湘 共同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勝國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即本院11
0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