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 李寶玉 (即 吳學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學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學光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