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劉淑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處僅有「 劉秉吉 」之簽名
,並無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顯於法不合,請具狀補正有聲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
附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㈡如聲請人欲委任劉秉吉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應於聲請狀上表明,並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