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出生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正被告出生年月日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所宣示判決(九十六年選上訴字第六五五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選上訴字第六五五號刑事判決,其中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九十六年選上訴字第六五五號刑事判決,其中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繕,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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