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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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0四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叁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七五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偵字第四三六九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二所列吸食毒品罪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七五一號刑事判決中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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