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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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姍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姍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于姍妤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102年度簡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10月8日上│101年10月8日上│101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許│午11時許│午11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101年度速偵字第│101年度速偵字第││││5565號│5565號│556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實││31號│31號│31號││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上字第││決││31號│31號│31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1年10月8日下│102年3月13日│││)│午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102年度速偵字第│││││5565號│125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3│││審││31號│75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4月1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3│││決││31號│75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