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1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3筆,借款期間均自實際撥款日起算20年,各筆借款金額及利息之約定分別為:㈠新台幣(下同)2,510,000元,利息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年利率加碼0.98%浮動計息;㈡720,000元,利息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年利率加碼0.98%浮動計息;㈢220,000元,利息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年利率加碼2.5%浮動計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全部給付時,原告銀行均利型指數年利率為
2.35%),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3筆借款自96年9月21日起,被告即未依約繳息,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借款契約書其他共通條款第3條之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合計3,269,317元及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原告存款牌告利率表(以上均為影本)、授信明細查詢單各乙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69,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之計算│││(新台幣)│(新台幣)││││├──┼──────┼──────┼────┼────────┼──────────┤│1│2,510,000元│2,377,305元│3.33%│民國96年9月21日│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2│720,000元│681,931元│3.33%│民國96年9月21日│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3│220,000元│210,081元│4.85%│民國96年9月21日│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合計尚欠本金金額:3,269,317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