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5列之「某時」後應補充「(應扣除為警查獲之同日下午3時至同日下午5時驗尿前之不可能施用毒品時間)」、末列之「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證據則應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銷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