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佔遺失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佔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游悅晨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銷勳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