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債權人松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松佳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松佳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請勿放大並將票號前之英文字母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票(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影本各一件(請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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