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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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丙○○為代理人,請代理人於聲請狀狀尾補蓋印章。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