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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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周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1項、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5月12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月12日、98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揭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8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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