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徐正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徐正秀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空白108年10月3日40萬4,8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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