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請人協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從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發票人增填傅從治、付款人為永豐銀行南崁分行;並增填受款人)。
二、請釋明支票係於交付受款人前或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