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蔡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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